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已提出减轻气候变化的三个策略:(1)保护 - 保护现有的碳库,从而防止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2)吸收- 增加现有碳库的规模,从而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及(3)替代 – 使用生物质代替化石燃料或能源密集型产品,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目前全球许多国家都大力推广生物燃料的开发和使用以作为它们“替代”战略的一部分。
美国
美国制定了许多促进生物燃料使用的州和联邦法规和鼓励措施。其中华盛顿州最多,关于生物燃料就有4套激励方案和13条法律。重要的法规和激励方案包括:
2005年能源政策法第1501节(公法109-58)和EPA 40 CFR第80部分(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2006年可再生燃料标准要求) - 该法律要求石油分销商给国内出售的汽油添加可再生乙醇,以促进国家对要求识别和追查来源的可再生经济的增长。
可再生燃料标准方案 - 国家可再生燃料标准方案的开发旨在增加与汽油和其它运输燃料混合的可再生燃料的量。为响应布什总统于2007年12月签署生效的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EISA),美国环境保护局将2008年可再生燃料标准提高至7.76%,以满足EISA规定的新要求,即2008年所有销售的运输燃料最低必须含有90亿加仑的可再生燃料。
生物混合柴油实施税收抵免政策 - 在美国国内收入署注册的生物混合柴油有资格获取容量税收抵免,即与石油柴油混合的纯农业生物柴油(例如大豆油制成的生物柴油)和提取自其他来源(例如废油脂)的纯生物柴油每加仑1美元。
欧盟
为了促进运输用生物燃料的使用,欧盟正式通过指令,要求成员国制定2010年5.75%的生物燃料目标和2020年10%的生物燃料目标。欧盟希望其成员给应在市场上发售的生物燃料量设定以上目标。
另一欧盟指令涉及能源产品和电力税收。该指令允许成员国为生物燃料申请全部或部分税收豁免,因为目前生物燃料比化石燃料更加昂贵。
英国
可再生能源义务为英国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厂家提供激励措施。煤气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是一家负责签发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的机构,它正在考虑对生物柴油采取适当的鼓励办法。
英国政府还成立了可再生燃料机构来执行可再生运输燃料义务,该义务规定化石燃料供应商必须确保到2010年生物燃料占英国供应的燃油量的3.5%。在运输部的资助下,可再生燃料机构对燃料公司根据可再生运输燃料义务需要(RTFO)提交的每月报告流程进行管理,并按注册的生物燃料量的比例签发可再生运输燃料证书。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的生物燃料政策设定了生物燃料的应用从2005年的2800万升增加至2010年3.5亿升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还通过其可再生能源发展倡议来支持新的生物燃料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自2003年以来,澳大利亚的生物燃料资本赠款计划已资助各类项目,以支持新的或扩建的生物燃料的生产能力。该计划相信其已完成的项目将使澳大利亚的生物燃料生产能力提高至2.91 亿升。
日本
日本政府为努力促进本国生物燃料的应用,建立了一个由政府机构、大学和16个龙头企业组成的联合理事会,开发创新技术,大量生产低成本的生物乙醇。日本政府大力推广生物燃料的使用,以减少国家对进口化石燃料的依赖,并实现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不同的法规来管理生物燃料的应用。他们也有不同的奖励计划,以鼓励社会使用生物燃料来代替化石燃料。
中国
生物柴油是一种清洁的“绿色”能源,属可再生能源,生物柴油产业兴衰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党中央及各级国家职能部门,分别制定各种法律、法规鼓励生物柴油大力发展,缓解能源紧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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